后来,河南省漯河市工商局经抽样送检,发现万永乐运营的月饼馅有质量问题,属不合格产品,遂下达了处分决定书,将万永乐从长康食品厂购进的“绿豆沙”、“豌豆蓉”月饼馅453件,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予以没收并毁掉。没多久,河南省舞钢市工商局对万永乐转销到当地的月饼馅料予以查扣。此外,舞阳县经销商卒保亮从万永乐购进的月饼馅也呈现了质量问题,为此,万永乐补偿卒保亮1500元。
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法院审理后以为,个别运营户万永乐与长康食品厂之间已构成买卖合同联系。长康食品厂作为出产者,应对产品质量担任。现因长康食品厂出产的月饼馅料不合格,对万永乐形成的丢失理应承当补偿职责。